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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公告(第*次拍賣)--登報內容依公文書為準
機關地址: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件:不動產清冊一份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處*年度*字第*號等執行事件,義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81條等。公告事項:一、不動產所在地、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額:如附表。二、保證金:新台幣*元保證金在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下者,得以千元大鈔,超過1萬元者,得以臺灣各地銀行或信用合作社簽發,以臺灣各地銀行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票據,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處免費索取)。未將保證金放入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止(每日辦公時間內)前往本處辦理。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00年*月*日上午9時30分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處拍賣室標櫃內。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00年*月*日上午10 時,在本處拍賣室當眾開標。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拍定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原拍定人不得承買,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行拍賣所生費用時,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負擔。  八、其他公告事項:(一)本件查封物如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二)如有工程受益費,以拍定金扣繳尚有不足,由拍定人負擔。(三)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權人優先承購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六)應買人應注意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始得發給權利移轉證明。(七)本件拍賣之標的物於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前拍定者,該標的當期應課徵之稅捐即由拍定人負擔。拍定人不得執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係核發在後而爭執。九、承辦人及電話:***。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