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

法院公告刊登 » 新北(原板橋)地方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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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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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之程序
管轄法院: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
聲請要件(以失蹤日起算):
1、失蹤人失蹤滿七年。
2、年滿八十歲失蹤屆滿三年。
3、如果遇到特別災難(例如:空難),失蹤屆滿一年。
4、失蹤人之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始得聲請。

聲請公示催告應具備文件:
△失蹤人之戶籍謄本。
△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警局報尋失蹤人口證明或鄰、里長之證明。
△聲請人之印章。
公示催告聲請狀內,應向法官表明聲請的原因、事實及相關證據。

收到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處理動作!
當法官准予公示催告後,會寄發公示催告裁定給聲請人。
首先,您應該先詳細核對內容是否正確,如有錯誤應向法院聲請更正內容。
如果內容正確無誤,您必須在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果沒有未依照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當登報後待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後,您必須在三個月內,檢附公報、整版新閒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裁定、圖章等文件,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法院在收到死亡宣告聲請後,會通知您前往開庭,如果程序並無問題,法院會准予死亡宣告。當您收到判決書後,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聲請費用:辦理公示催告新台幣1000元。辦理死亡宣告新台幣1000元。

何謂死亡宣告
民法對因失蹤而生死不明之自然人於經過一段時間後,授權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為死亡宣告。法律上推定該自然人已經死亡但事實上被宣告者並不一定真的已死亡,所以宣告後如果有證據可證明被宣告者仍然活著,死亡宣告可撤銷。

死亡宣告意義
對於失蹤人為避免其相關法律關係長期處於未決的狀態,使失蹤之人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以終結該失蹤人住所地為中心之法律關係。

死亡宣告要件(民法第8條)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死亡宣告效力(民事訴訟法第640條)
撤銷死亡宣告或更正死亡之時之判決,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判決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判決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歸還財產之責。

死亡宣告以後,如果失蹤人實際上並未死亡,該怎麼處理?
死亡宣告畢竟是法律「擬制」的死亡效果,與實際情況未必符合,如果失蹤人並未死亡,必須向法院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由法院下判決把先前的死亡宣告予以撤銷。
內容由本社整理,實際仍依地方法院程序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