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日報登報-聲請指定選定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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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遺產管理人?
所謂遺產管理人係指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時,經由親屬會議選定,並向法院報明,或親屬會議未為選定而由法院選任,可以管理遺產之人〈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參照〉。其主要的任務係在繼承人有無不明時,由其執行搜索繼承人及清算遺產之程序,以確定是否果真沒有繼承人存在,及確定遺產之範圍、數額。

遺產稅如何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三條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繼承權順序?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是繼承人之範圍包含血親繼承人與配偶繼承人,血親繼承人有順序先後之區別,依序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序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祖父母。